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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李润初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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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
 

 

原告腾XX,男,汉族,1979年6月20日生,现住个旧市,身份证332624197906203415,电话13887333089。

 

被告孙XX,男,汉族,1952年3月28日生,住个旧市大屯镇大屯六组,电话13988040130。

被告张XX,女,汉族,1951年4月27日生,住址同上,电话13466251029。

 

诉讼请求

    1.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本金465000元及利息55800元,共计520800元;

2.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。

 

事实和理由

     2009年6月至11月期间,被告孙正武和张爱莲夫妻向原告借款80余万元,至2009年12月26日,尚欠原告本金49万元整。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:“该49万元借款延期至2010年12月31日,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按1%月利率计算利息,到期一次还本付息”。之后被告仅归还借款25000元整,尚欠本金465000元。现该项借款已经超期,被告应当偿还本金465000元,并按约定支付利息。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利息计465000*1%*12月=55800元,自2011年3月1日至偿还本金日的利息另计。

    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!

     此致

个旧市人民法院

 

 

   具状人:      

2011年3月21日

附:

1.本诉状副本三份;

2.借条复印件一份;

3.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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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润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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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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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325*********5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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